贵阳人文科技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

第一章总则


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,规范会计工作秩序,提高会计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。

第二条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、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,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。

第二章会计工作交接


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──财务处,全面负责学校会计工作。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,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全面领导下,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。

第四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。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规定执行。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坚持原则,廉洁奉公;

(二)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;

(三)熟悉国家财经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掌握高等学校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;

(四)有较强的组织能力;

(五)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。

第五条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不得从事会计工作。

第六条财务处内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。会计工作岗位分为:会计机构负责人﹑出纳﹑财产物资核算﹑工资核算﹑收入核算﹑费用核算﹑资金核算﹑往来结算﹑基建核算﹑房改核算﹑预算编制和分配﹑财务分析﹑网络维护﹑报表﹑稽核﹑档案管理等。

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,可以一人一岗、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,分工不分家,倡导相互配合﹑相互协作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。

第八条关键岗位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,原则上两至三年一次。

第九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,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。

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,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、严谨的工作作风,严守工作纪律,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。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。

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。

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。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,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。

第三章会计核算


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,进行会计核算,及时提供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会计信息。

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的下列事项,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、进行会计核算:

(一)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;

(二)财物的收发、增减和使用;

(三)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;

(四)资本、基金的增减;

(五)收入、支出、费用、成本的计算;

(六)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;

(七)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,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,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、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,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、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。

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﹑电子数据、会计软件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,应当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会计档案建档要求、保管期限、销毁办法等依据《贵州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。

第二十七条办理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,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,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。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,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:

(一)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:凭证的名称;填制凭证的日期;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;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;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;经济业务内容;数量、单价和金额。

(二)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,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(或发票专用章﹑或财务专用章);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,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。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。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,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(或发票专用章﹑或财务专用章)。

(三)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,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,必须有完备的验收手续。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,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。

(四)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,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,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。

(五)职工公出借款单据,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。冲帐或收回借款时,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。

(六)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,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;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,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。

(七)原始凭证不得涂改、挖补。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,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。

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,要认真审核,做到摘要表述简洁明了,会计科目﹑项目使用正确,内容完整,数字准确无误。记帐凭证要有制单人员、审核人员、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。记帐凭证分为现金凭证、银行凭证和转帐凭证。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:

(一)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。

(二)填制记帐凭证时,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,如北现1﹑北现2﹑北现3……;蔡银1﹑蔡银2﹑蔡银3……;南转1﹑南转2﹑南转3……等等。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,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。

(三)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,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,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。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。

(四)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,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。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,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,并在其他记帐凭证摘要栏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{如“付:XXX单位维修费(原始凭证见本月北银6号凭证附件)},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。

(五)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,应当重新填制。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,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,可以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,在摘要栏注明"转: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"字样,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,注明"转: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"字样。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,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,在摘要栏注明"转:调整某年某月某号凭证"字样。

第二十九条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。

(一)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,不得积压。

(二)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,不得散乱丢失。

(三)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,按照编号顺序,折叠整齐,按期装订成册,并加具封面,注明单位名称、年度、月份和起讫日期、凭证种类、起讫号码,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。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,可以单独装订保管,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、编号、种类,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"附件另订"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。各种经济合同、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,应当另编目录,单独登记保管,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。

(四)原始凭证不得外借,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,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复制。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,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,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。

(五)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,应当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,由经办单位负责人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酌情审批,代作原始凭证。

第三十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、明细帐、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。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。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,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,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。启用订本式帐簿,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,不得跳页、缺号。总帐和明细帐待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一次打印。

第三十一条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、货币资金、有价证券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,保证帐实相符。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。

(一)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,日清月结;

(二)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,每月一次;

(三)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,年末进行一次;

(四)各种应收、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、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,半年一次。

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。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。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、会计报表附表、会计报表附注。

(一)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、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,做到数字真实、计算准确、内容完整、说明清楚。

(二)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。

(三)会计报表之间、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,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,应当相互一致。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。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,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。

(四)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,做到项目齐全,内容完整。

(五)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。

第四章会计监督


第三十三条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。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:

(一)财经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会计法律、法规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;

(二)省教育厅、财政厅或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;

(三)学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;

(四)学校的预算、事业发展计划等。

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,不予受理。对弄虚作假、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,在不予受理的同时,应当予以扣留,并及时向领导报告,请求查明原因,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对记载不明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,予以退回,要求经办人员更正、补充。

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对伪造、变造、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,应当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应当向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。

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、款项进行监督,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。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、款项不符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超出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,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,请求查明原因,作出处理。

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对指使、强令编造、篡改财务报告行为,应当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,请求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。

(一)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,应当退回,要求补充、更正。

(二)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,应当制止和纠正。

(三)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、财务、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,不予办理。

(四)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、财务、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。应当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。

(五)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、财务、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,不予制止和纠正,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

(六)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,应当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向单位领导人报告,请求处理。

(七)对学校制定的预算、财务计划、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、物价、税务﹑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,如实提供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、不得拒绝、隐匿、谎报。

第四十条按照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、评估的,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,如实提供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,不得拒绝、隐匿、谎报;不得示意出具不当的审计、评估报告。

第五章内部管理制度


第四十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,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应当执行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统一的高校财务会计制度。

(二)应当体现学校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。

(三)应当全面规范学校的各项会计工作,建立健全会计基础,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。

(四)应当科学、合理,便于操作和执行。

(五)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。

(六)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。

第四十二条学校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:资金管理办法;差旅费管理办法;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;会计档案管理办法;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;预算管理办法等等。

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。包括: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;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、权限;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;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;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。

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。包括: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;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。

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稽核制度。包括:稽核工作的岗位设置;稽核工作的职责、权限;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的方法。

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。主要内容包括: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;财务收支审批程序;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。

第四十七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。包括:季度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。

第四十八条建立财产清查制度。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财产清查的范围:库存物资、在建工程、固定资产、债权债务等。

(二)财产清查的组织:国资处牵头,财务处、基建处、教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参与。

(三)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:以每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,财务处、基建处、教务处等对财产进行清点后向国资处报送清查基础报表;财务处负责向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书面询证。

(四)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: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,不能处理的书面请示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后根据批示处理。

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、修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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